一、 為提供市民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相關規定,本府文化局編印旨揭手冊,以淺顯易讀與圖文並茂方式呈現,俾使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義務人瞭解應遵行的行政程序與權利義務。
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三、 旨案電子檔敬請至桃園市政府電子書平台(https://pse.is/3ualbe)或本府文化局網站(https://pse.is/3tec3k)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