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行政院「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制定本計畫,獎勵原住民族教會推動族語證道、族語主日學等各項族語推廣工作
二、獎勵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所屬教派總會(主教團)申請:
1.各教會(堂)依附件1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15日前送所屬教派總會彙整。
2.各教派總會依附件2格式彙整轄屬各教會(堂)所送申請表資料後,於113年1月31日前送本會申請。
(二)所屬教派區會、堂口申請:
1.各教會(堂)依附件3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15日前送所屬教派區會、堂口彙整。
2.各教派區會、堂口依附件4格式彙整轄屬各教會(堂)所送申請表資料後,於113年1月31日前送本會申請。
(三)各教會(堂)個別申請:倘原住民族教會(堂)無隸屬之總會(主教團),或以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申請者,依附件5格式填報申請表於113年1月31日前逕送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