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設定登記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申請條件:

  1. 原主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2.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實際使用者為準。
  3. 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二、應備文件:

  1.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書。
  2.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地籍圖謄本或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
  4. 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5. 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6.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承辦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四、辦理日期:全年皆可申請。

五、洽詢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分機2208-2210

產業發展科(03)3322101轉6688-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