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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駐衛警察勤務管理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駐衛警察勤務管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桃原秘字第1070014912號公告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駐衛警察維護轄管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會館)及桃園市各區原住民族集會所(以下簡稱集會所)之安全及秩序,為有效管理督導其勤務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秘書室負責管理駐衛警察之勤務,並受局長監督。

三、駐衛警察勤務督導考核:
(一) 由秘書室不定期以電話或實地查勤。
(二) 每週一下班前將前一週工作日誌表(格式如附件一)及請假單(格式如附件二)陳送秘書室核閱。
(三) 每月最後一週星期五將當月工作報告送至秘書室彙整,並參加擴大主管會議。
(四) 每月二十五日前陳送次月勤務輪值表。
(五) 駐衛警察年終考核由秘書室依執勤及交辦事項評核。

四、駐衛警察勤務如下:
(一)維護廳舍安全及人員進出管理。
(二)設施維護及損壞查報。
(三)物品借用管理。
(四)環境清潔維護。
(五)協助場地租借、設備使用及操作。
(六)完成主管交辦之臨時勤務。

五、服勤時共同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依勤務輪值表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二)不得逕行擅離職守、堅守勤務。
(三)除病假外,其餘請休(事、公)假者、須於前一日完成請假手續。
(四) 執勤時應保持良好儀態,嚴禁嚼檳榔、喝酒、抽菸及睡覺打盹,以免影響正常勤務。
(五)執勤服裝式樣依本局規定穿著。
(六)執勤時服裝應熨平、整潔、配件齊全、穿黑皮鞋、黑襪子,皮鞋擦亮,整肅儀容。嚴禁執勤前、執勤中飲酒,以免影響正常勤務。
(七)負責會館、集會所內外周遭之巡邏查察,以防止竊盜、火災、毀損等事故發生。巡邏完成後應將執勤狀況填註於工作日誌表。
(八)執勤間嚴禁為一切與值勤無關之行為。
(九)會館及集會所前馬路,維持淨空,確實管制車輛進出以維護進館人員之安全。
(十)應注意會館及集會所周遭可疑之人、事、物,發生重大危害、危安狀況時,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處理,並封鎖現場保持完整。
(十一)有效掌握進出館人員動態,以防範未然。
(十二)遇有陳情、請願事件時,應先安撫民眾情緒並協助聯繫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以進行協調。
(十三)民眾拾獲物品執勤人員應依「失物招領表」格式(如附件三)完成登記,如無人招領時列冊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交警察機關辦理。
(十四)未經報備或核准,駐衛警察得不予借用場地、教室及會議室。
(十五)其他由秘書室臨時交辦事項。

六、為加強駐衛警察執勤能力,參加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安排防(滅)火、防災、緊急救護課程訓練。

七、駐衛警察之獎懲,比照獎懲基準規定辦理;如有行為應受懲處且情節重大獎懲,比照獎懲基準規定辦理;如有行為應受懲處且情節重大者,得經市長核定後予以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