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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報載「羅文嘉蓋學校爆爭議」--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得設定抵押權,原住民應保障既有的財產權益新聞澄清稿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回應報載「羅文嘉蓋學校爆爭議」--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得設定抵押權,原住民應保障既有的財產權益
針對今(8月1日)媒體報導,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後設定抵押,由非原住民違法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情形相當嚴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回應如下:
一、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自得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標的物。
二、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準此,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外,其他有關處分、收益及使用等,基於所有權能之行使,應依民法、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依法取得所有權為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但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建請原住民務必維護既有之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