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對象
課程開始時年滿十五歲,已連續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於提出補助申請時仍持續設籍本市之原住民(以下簡稱申請人)。
貳、跨年度課程之申請期限規定
一、參與1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課程(以第一個上課日為開始日),並於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結束(以最後一個上課日為結束日),且未曾申請114年度計畫核定補助者,應於115年2月26日前提出申請。
二、參與1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課程(以第一個上課日為開始日),課程結束時間在115年1月1日之後(以最後一個上課日為結束日),應於課程結束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叁、計畫項目
一、補助項目:申請人報名參加政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所開辦之職業訓練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得申請補助課程費用。但下列課程不適用本補助: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應完成之職業安全、職業衛生或特種作業安全相關講習等課程。
2.非以工作技能養成、專長提升或就業考試準備為目的之課程。
二、申請人報名參加下列任一訓練單位舉辦之職業訓練,得申請補助課程費用:
- 各公立職業訓練機關(構)。
- 政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 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
- 依法立案且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人民團體。
-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 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前項第三款大專院校或高中(職)開設之學分班或進修部課程,不得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及金額:
- 職業訓練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費用之補助,以申請人實際繳付之單一班別學費、材料費及報名費為限。
- 前項費用補助,首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再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如參與訓練及課程屬ESG永續或AI人工智慧科技相關者最高補助額度各再增加新臺幣五千元。
- 本補助以每人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且補助次數不得逾二次。
前項每二年係以課程之開訓日起算。
肆、應附文件
申請人除符合本計畫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外,應於職業訓練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結束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送達日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切結)。
二、加蓋訓練單位或補習班印信之課程表影本。
三、訓練單位之核准設立(登記)證書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繳交之學費、材料費及報名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經訓練單位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上課紀錄(函授課程須自製上課紀錄並經訓練單位核章)。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近1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須完整顯示)。
伍、受理期間
115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陸、注意事項
一 一、本計畫所稱之期日,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
二、本計畫如因該年度預算用罄,將停止撥付各項補助金款項。
三、申請人如經查核有虛報不實、不符補助對象資格規定或申請補助課程已領取政府相關之補助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逾期未繳回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