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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原住民儲蓄型保險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 本計畫依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參照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訂頒之「 115年桃園市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補助計畫」第7點 第5款訂定之。


二、 實施目的

為因應本市大客車駕駛缺工困境及鼓勵原住民投入運輸市場,培養原住民族人一技之長且持續從事運輸產業,辦理桃園市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原住民儲蓄型保險補助計畫,以達成穩定就業目標 。


三、名詞定義

(一)到職日:受雇者於受雇公司上工並完成上下班打卡日起算之。

(二)受訓期間:依桃園市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補助計畫報名、面試且經本市市區客運業者錄取,以受雇者到職日起至取得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證明之期間,最長以5個月為限。

(三)執業期間:受雇者取得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證明次日起於原受雇客運業者進行服務之期間。

(四)儲蓄型保險:指以保障及儲蓄功能兼備之人身保險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型壽險、儲蓄型年金保險等,應符合下列要件:

  1.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內合法保險公司承作。

  2.被保險人須為申請人本人。

  3.應以具儲蓄成分為主,且保險期間至少 1 年以上。

  4.不得為單純消費型或僅具傷害險、醫療險性質之保單(如純意外險、純醫療險不適用)。


四、計畫期程: 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止收件。


五、補助對象

參與113年度至115年度「桃園市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補助計畫」之受雇者,且於到職日(含當日)前,已設籍桃園市並具原住民身分滿 4 個月以上者。


六、 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實際擔任大客車駕駛執業期間滿 1 年至 3 年仍在職者,每年購置儲蓄型保險補助當年度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2 萬元為限 ,最多補助 3 年;實際擔任大客車駕駛執業期間滿 4 年至 6 年仍在職者, 每年購置儲蓄型保險補助當年度最高 1 萬元為限 ,最多補助 3 年。


七、 申請申請程序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親送或以委託方式向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 4 個月內戶籍謄本。

  4.客運業者所提供之在職證明(內容須載明受訓期間、到職日及執業期間)。

  5.申請人保單影本。(※ 本局得就申請人提供之保單內容審查其是否符合「儲蓄型保險」範疇,必要時得要求補充說明或提供保單條款正本審閱)。

  6.執業期滿該年度內的保費繳費證明或收據正本。

  7.切結書。 

  8.領據。

  9.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期間申請人應依實際擔任大客車駕駛執業滿一定年限後,於「執業期滿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並備妥對應期間之保費繳費證明或收據正本 ,如下表:

補助年度

申請時間

繳費證明期間
說明範例
第一年

執業滿1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取得定期訓練證明次日起至滿1年當日


例:114 年 1 月 1 日執業滿一年,應備妥 113 年 1 月 2 日 至 114 年 1 月 1 日內繳費證  明, 於 114 年 1 月 2 日至 3 月 2 日內提出申請。

第二年

執業滿2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滿1年次日至滿2年當日

第三年

執業滿3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滿2年次日至滿3年當日

第四年

執業滿4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滿3年次日至滿4年當日

第五年

執業滿5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滿4年次日至滿5年當日

第六年

執業滿6年之翌日起 60日內

滿5年次日至滿6年當日

備註:1.「翌日」係指執業期滿之次日。

           2.逾申請期限者,視同未申請,不得補辦。


八、本計畫所稱之期日,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


九、參與本計畫之原住民,應於受聘之原錄取市區客運業者在職服務期間內提出申請,並持續於原雇主任職,始符合補助資格。若於申請期間內發生轉職、更換受雇客運業者、或離職等情事,致未能持續於原錄取之客運業者服務者,不適用本計畫補助。


十、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以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儲蓄型保險補助,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十一、本局依本計畫規定審核,如檢附文件不全者,將通知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二、本局將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進行參與本計畫原住民就業事實關懷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