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一、辦理期程:1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受理機關: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人文課(申請人戶籍須與住宅同址)。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3.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
4.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前項第三款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
5、符合相關經濟弱勢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以下,即3
萬4,372元(本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7,186元/人/月)。
(2)動產: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不超過31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30萬
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940萬元。
(4)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應不曾接受本要點
補助,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注意事項:
1、有關家庭總收入之財稅證明文件:
(1)申請人原則應檢附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倘有報扶養親屬),以確認申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所得及財產情形。
(2)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21日衛部救字第1040123129號函就《社會救助法》第5-1條釋示系爭「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係為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財稅資料」,本補助案本係參照上開法,基於全國一致性審核基準,故原則係以檢附113年度之財稅資料為準。
2、有關修繕住宅補助:
申請人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後,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前,切勿先行施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須經本府複審核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三)補助金額: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4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補助15萬元。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供參。
五、附件:115年度申請表 、切結書、領據、核銷資料(施工結算明細、估價單黏貼表、開工報告表、驗收紀錄表、施工前中後照片對照表等)、共同持有切結書、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個人同意授權查調財稅資料服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