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115年度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執行計畫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長者,經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
二、實施期程:自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三、資格限制:
1、 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非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 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資格者。
2、 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補助者。
3、 服務對象獲本計畫補助,5年內(含本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4 萬元整(假牙維修不在此限)。
4、 服務對象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