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及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
※惠請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詳見附件。
◇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址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
二、位於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
◇補助類型如下:
一、原住民族原住民族青少年文化生活教文化活動:歲時祭儀、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工藝、雕刻、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家庭、親職及成人教育活動或研習。
三、原住民參加國際多元族群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四、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提案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補助經費切結書。
五、除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經手人章)。
備註: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詳如附件。
◇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申請補助之計畫係屬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或配合本府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特殊情形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前案完成核銷撥款後始得申請新案。
◇補助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