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原住民因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之慰問金發揮政府即時協助經濟紓困, 以期落實照顧原住民族生計。
二、辦理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辦理時間: 11 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四、對象:事故者須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 。
五、救助項目因意外事故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本局發給意外事故慰問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
六、意外事故慰問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慰問:因意外事故致死者 。
(二)失蹤慰問:因意外事故致行蹤不明者 。
(三)重傷慰問:因意外事故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
(四)安遷慰問:因意外事故致自有住宅受損嚴重者。
七、申請程序:
(一)死亡、重傷、安遷慰問 遭逢 意外事故之 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於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救助或通報 。
(二)失蹤慰問因意外、天然災難致行蹤不明滿一週者,須檢具「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併同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於 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救助或通報。
(三)個案核定:依核發基準表(如附表 三 即時核定及撥款, 個案意外事故事實及生活境況,得由本局派員訪查,並填具訪視表(如附表 二 )。
(四)其他應遵行事項: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慰問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 已領取之關懷慰問金。
八、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 本 局 對 符合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慰問 金新臺幣 3,000 元至 1 萬元,特殊情形 必要時得以專案辦理 。
(二)關懷慰問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於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急難救助 。
九、本 實施 計畫 奉核後實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