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設籍本市達十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一年以上。
三、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
設籍期間計算: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人,計算自設籍本市之日起計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符合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計算自設籍本市之日起計至設籍滿一年之日止。
特殊情況申請:
- 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已經去世、行蹤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需要有人照顧, 可以由住在同一地址的監護人或者是親戚中三親等以內的人代為申請。
申請方式:
- 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資格者,在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符合第三款申請資格者,於設籍期間合計滿一年後二個月內 ,至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區公所社會課可代收件)或至桃園網路e指通服務線上申辦。 超過時間視為放棄。
申請文件:
申請人親自辦理: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V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辦理: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V 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V 申請人身分證
V 申請人 親筆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