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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原住民急難救助金計畫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楊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6687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二、目的:救助原住民族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生計。

三、主協辦單位:

  1.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桃園市政府。
  2.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3. 執行單位: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

四、對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者,遭遇本計畫規定之急難事由者。

五、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六、認定基準: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向本市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人文課申請:

  1. 死亡救助:亡者為本市具原住民身分,經訪視調查確有無力殮葬之事實,由亡者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長,且負責辦理亡者身後事者,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代表申請。
  2. 醫療補助: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日以上,並經訪視調查,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者為限,且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可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為事故者,但醫療當中死亡,以亡者之配偶及子女為優先申請對象,如無配偶及子女者以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長,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代表申請)。
  3. 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山難等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受重傷、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生活扶助:
  • 負擔家計者因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及依法拘禁,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非負擔家計者因遭遇重大變故之情況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下:

(1)配偶因案服刑、遭受家暴、受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無法維持生活 費用標準。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不符社政單位救助而無人扶養者。

(3)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因扶養者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扶養或遭虐待、棄養、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生活無法得以保障者。

  • 本項生活扶助同一案由,家戶或共同生活戶有負擔家計者及非負擔家計者時,應擇優申請。

七、急難救助金申請應備文件、核發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如原住民族急難救助金核發基準表。

八、申請程序:

  1.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單位受理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
  2. 重大災害救助案件,於事件發生三日內由執行機關主動派員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或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訪視調查。

九、其他事項:

  1. 同一事故發生,如同時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2. 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本計畫並非取代原有社政體系之救助途徑,而係原住民申請社政單位之其他救助仍無法改善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再行申請本原住民急難救助予以資助。
  4. 申請案件核發金額經會簽區公所社會課,已核准補助經費者(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等),為公平原則考量,不予重複補助。惟為維護民眾權益,若該申請案件核定補助金額較本計畫預計核發金額低者,應予以補助其差額。


十、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