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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申請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土地: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1.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2.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3.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二)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且第21年以後之造林地。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劃定範圍如下: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 保安用地」。  

    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

    4.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5.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

    6.依自來水法劃設公布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7.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核定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8.依水土保持法定義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9.依國家公園法選定劃分為「國家公園區域」。 

三、補助金額:
  每年每公頃3萬元整。 

四、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土地登記簿謄本。
  3. 地籍圖謄本
  4.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五、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六、承辦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七、洽詢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分機2221
產業發展科(03)3322101轉6688-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