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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 113 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潘惠文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 分機6686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壹、適用對象:

一、勞工資格:30 歲以上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青壯年」勞工:30 歲至 44 歲。

(二)「中高齡」勞工:45 歲至 54 歲。

(三)「高齡」勞工:55 歲以上。

二、用人單位適用範圍:依法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排除職業工會    及職訓單位)

 

貳、獎勵方式:

一、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 113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 如下:

(一)受僱全部工時勞工:

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7,470 元以上者,第 1-6  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5,000 元;第 7-12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8,000 元。

2「高齡」勞工: 7-12 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3 300 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10,000 元。 

(二)受僱部分工時勞工: 「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 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 15,840 元者,每月獎勵津貼 3,000 元。

二、每案勞工至多獎勵12個月為限,以1131月至12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 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2 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

 

參、申請方式:由勞工至本會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s://iwork.cip.gov.tw/)加入會員後,於申請期限內依勞工工作地點為原則,按季向原民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一段496)提出申請:

(一)第一季:113 日起至 113  10 日止。

(二)第二季:113 日起至 113  10 日止。

(三)第三季:113  10 日起至 113  10 日止。

(四)第四季:114 日起至 114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