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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度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頒布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龎文婕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4年度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於113年11月15日原民社字第1130058441號頒,計畫重點及申請方式略以如下:
壹、文健站執行單位

(一) 立案人民團體含設於原住民族地區、都市地區之地方分會,並以扶植在地原住民族團體為優先,另倘於執行單位更換期間,得由承協辦機關暫行代理執行事宜。

(二)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由原住民擔任機構負責人之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貳、執行地區及服務對象 

一、 地區: 原住民族地區、都市地區之永久屋基地或原住民族聚落。

二、 服務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一) 55 歲以上輕度失能原住民族長者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結果為 2~3 級者 。

(二) 55 歲以上獨居原住民族長者。

(三) 55 歲 以上亞健康原住民族長者 (以照顧需求較高者優先) 。

(四) 55 歲以上衰弱原住民族長者。

(五) 55 歲以下得自理之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

(六) 65 歲以上之非原住民族長者 。

陸、服務項目:

一、 組成專業工作小組,辦理老人照顧服務,項目如下:

(一) 簡易健康照顧服務:陪伴服務、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等。

(二) 延緩老化失能活動(活力健康操、肌力與體能訓練、文化藝術課程、心靈課程、文化音樂活化腦力)。

(三) 營養餐飲服務(共餐或送餐)。

(四) 電話問安及居家關懷服務。

(五) 生活與照顧諮詢服務。

(六) 量能提升服務僅補助原住民族地區文健站量能提升業務費 。

(七) 運用志工及連結、轉介服務(輔具提供、居家護理、社區級居家復健、部落義診)。

二、 辦理文健站照顧服務座談會及成果發表會。

三、 推廣健康部落,促進健康。

參、服務模式

一、 採取以部落//社區為單位之集體照顧。

二、 依在地照顧需求擇以三日或五日開站。

三、 服務人數及級距:按服務人數區分20~29人、30~39人、40~49人等三種級距為原則;另有服務人數小於19(含)人以下,或有特殊在地文化特性者,則依其服務量能及照顧需求另以專案審查核定。

肆、布建原則

一、 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

(一)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轄內尚未設置文健站之部落。

(二) 文健站布建於部落村里數涵蓋率未達60%之地區。

(三) 部落區域範圍內55歲以上、人口數150人(含),有在地長者照顧需求者。

(四) 部落設置2處以上文健站者,服務長者不得重疊。

二、 都市地區之永久屋基地或原住民族聚落::

(一) 村里尚未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文健站或弄長照站者,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確有設置需求者,得由原民會專案核定設置。

(二) 福利資源缺乏或不易取得照顧服務之都市地區及原住民族聚落。

(三) 由地方政府盤點55歲以上,原住民族人數有到站需求逾20人以上之村里為設置原則(如附件4) ,倘非位於附件4所列村里,地方政府須說明初審通過理由及設置必要性。

伍、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細項如附件6) 

一、 補助文健站執行單位

(一) 開辦費。

(二) 業務費(含餐點費)。

(三) 工作人員服務費。

(四) 照服員年終獎金。

(五) 照服員績效獎金。

(六) 文健站執行單位勞健保負擔補助。

二、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行政管理費。
陸、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113 年度含以前維續文健站(採線上申請)

(一) 依原民會113年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查核計畫」 各文健站查核情形作為後續補助之評量 。

(二) 請文健站執行單位於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前至「文化健康站資訊系統」 填列114年度計畫書內容(如附件7-1)及調整服務級距之申請資料,調升服務級距標準原則上以113年度查核成績達甲等以上,且113 年度1月至10月平均到站率達 80% 以上之文健站優先。

(三) 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文健站執行單位填列資訊之正確性,並於113年11月30日前於「文化健康站資訊系統」填列資訊系統」填列114年度計畫書(內容如附件8--2)。

二、 113年度年度新設文健站(採書面申請):

(一) 執行單位申請期限:113年12月15日。

(二) 提送資料紙本一式2份及電子檔1份(含所有佐證資料):

1. 文健站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7-1)。

2. 長者名冊(附件7--4)。

3. 財產清冊表(附件7--5)。

4. 設備調查表(附件8-5)。

5. 立案證書影本。

6. 自籌款證明影本。

7. 計畫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8. 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書。

9. 部落說明會紀錄。

(三) 提送機關:

1. 都市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下稱縣市政府)。

2. 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另公所應盤點轄內申請資料,於113年12月22日前連同文健站申請資料確認單(附件8--6)及文健站所提資料(紙本一式2份及電子檔1份)函送至縣市政府。

(四) 初審作業:

1. 由縣(市)政府召開初審會議,於114年1月20日前函送下開文件紙本一式2份及電子檔份1份予原民會。

(1) 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8--3)。

(2) 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辦理114年度文健站實施計畫審查表(附件8--4)。

(3) 文健站執行單位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應備文件)。

(4) 設備調查表。設備調查表。

2. 電子檔以光碟燒錄,除縣市政府審查資料外,各申請單位之申請資料應分別建置資料夾存放,依初審成績高至低編碼。

3. 若經縣(市)政府初審有同一村里申請2站以上之情形,請縣(市)政府依初審結果擇1申請單位提送原民會,未自行擇優者原民會將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