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與前項申請人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非原住民族身分直系血親及配偶,申請人數以3人為限。
(三)返回部落其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者,參加完祭儀後三個月內(若為12月參加者,須於隔年1月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基準:
(一)每人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
(二) 以本市桃園火車站為出發至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火車站自強號來回票價為原則,另返回本市復興區參加歲時祭儀者,以補助戶籍所在地其所屬部落或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公車來回票價。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原民局局網下載)。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申請人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邀請函、公文、公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文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時起或補正期限屆滿時起 十日內轉送原民局審核。申請資料經原民局審核不符規定或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未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