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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彭先生、劉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6687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113年度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於3月1日開始受理~

二、辦理期程:1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受理機關: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人文課/復興區公所民政課(申請人戶籍須與住宅同址)。

四、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3、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4、符合相關經濟弱勢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以下,即3萬1,954元(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5,977元/人/月)。
     (2)動產: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不超過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876萬元。

     (4)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二)***注意事項

 1、有關家庭總收入之財稅證明文件:

  (1)申請人原則應檢附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倘有報扶養親屬),以確認申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所得及財產情形。

  (2)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21日衛部救字第1040123129號函就《社會救助法》第5-1條釋示系爭「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係為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財稅資料」,本補助案本係參照上開法,基於全國一致性審核基準,故原則係以檢附111年度之財稅資料為準。

 2、有關修繕住宅補助:

    申請人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後,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前,切勿先行施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須經本府複審核定後方可進行施工。

 (三)補助金額: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補助15萬元。
五、附件:113年度申請表 、切結書、領據、核銷資料(施工結算明細、估價單黏貼表、開工報告表、驗收紀錄表、施工前中後照片對照表等)、「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