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所稱申請人,指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印領清單。
(八)補助實物照片。
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先為初審作業,前項規定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經初審符合規定或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者,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將第一項文件函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進行複審作業。
六、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時間自當年度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七、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需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二)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