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府原教字第113024741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並參加認證合格之民眾。
四、申請人應於取得認證合格證書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或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函送本府複審:
(一)申請書。
(二)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四)領據。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但中高級認證以上不同族別語言,不在此限。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