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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 聯絡人:劉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688-6689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辦理時間:

隨到隨辦。

服務說明:

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持件向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核發證明書,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方式:

臨櫃:由原住民機構、法人及團體向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申請。


申請資格: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獨資免附)。

處理期限: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