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115.04.09修訂
壹、服務說明:本服務受理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認定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者,將核發證明書,以保障其參與政府採購或承攬業務之權益 。
貳、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獨資免附)。
參、申請步驟:
一、送件方式與地址。
(一)送件方式:書面郵寄或親送。
(二)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二、申請流程。
檢具上述應備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一)補正(如有文件不齊):依通知於15日內完成文件補強 。
(二)領取證明書:審查通過後,領取有效期為6個月之證明書
肆、備註:
一、有效期限:證明書自核發日起 6 個月內有效 。
二、自動免附: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需填寫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申請人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駁回條件:申請文件不齊且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機關得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