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時間:
隨到隨辦。
服務說明:
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持件向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核發證明書,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方式:
臨櫃:由原住民機構、法人及團體向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申請。
申請資格: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獨資免附)。
處理期限: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