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13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提供本市原住民因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之慰問金,發揮政府即時協助經濟紓困,以期落實照顧原住民族生計。
三、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對象:事故者須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
五、救助項目:因意外事故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本局發給意外事故慰問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六、意外事故慰問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慰問:因意外事故致死者。
(二)失蹤慰問:因意外事故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慰問:因意外事故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
(四)安遷慰問:因意外事故致自有住宅受損嚴重者。
七、申請程序:
(一)死亡、重傷、安遷慰問:遭逢意外事故之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救助或通報。
(二)失蹤慰問:因意外、天然災難致行蹤不明滿一週者,須檢具「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併同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救助或通報。
(三)個案核定:個案意外事故事實及生活境況,由本局派員訪查,並填具訪視表(如附表二),依核發基準表(如附表三)即時核定及撥款。
(四)其他應遵行事項: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慰問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慰問金。
八、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本局對符合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慰問金新臺幣3,000元至1萬元,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以專案辦理。
(二)關懷慰問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急難救助。
十、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