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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原住民族臨時住宿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楊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6687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目的:為解決本市原住民族因遭遇意外災害或重大生活變故等原因,而無法於短時間內尋得適當居住處所之提供臨時安置住宿服務,基於人道關懷、促進公益之精神,由本市提供安全、舒適的臨時住宿休憩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方式:委託本市合法飯店、旅館及民宿提供臨時安置或住宿服務。

三、服務對象:具原住民身分者。

四、申請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原居住本市之原住民族族人因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緊急庇護及收容或遭法院強制搬遷等原因,短時間內無法覓得適當處所者。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5日內填具本案申請書、訪詢住宿處並檢具相關事證併送本局辦理。
  2. 情況特殊,經機關依法裁量或合理判斷並經專案核准後,得不受前項條件限制。


五、住宿人數及規定:

  1. 原住民族族人因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緊急疪護及收容或遭法院強制搬遷等原因,核准住宿人數及資格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為限。
  2. 住宿費每人每晚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400元。


六、住宿期限:

  1. 外縣市原住民族個人,因緊急疪護及收容或其他正當因素短時間無法尋 得適當居所者,住宿期間最長3日,全年申請上限次數為2次。
  2. 本市原住民族族人,依事實發生並經專案核准者,住宿期間最長15日。
  3. 日數計算以獲本局核准後,以實際入住於受委託之商家營業契約之時間計算。
  4. 情況特殊,經機關依法裁量或合理判斷並經專案核准後,得不受前述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