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 原主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實際使用者為準。 - 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二、應備文件:
-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書。
-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地籍圖謄本或標示使用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
- 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 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 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承辦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四、辦理日期:全年皆可申請。
五、洽詢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分機2208-2210
產業發展科(03)3322101轉6688-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