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土地:
(一)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者。
(二)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
(三)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 經該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辦理程序:
(一)由復興區公所受理申請,書面初審。
(二)會同市府辦理現勘複審。
(三)市府核發採運證。
四、應備文件:
(一)土地權利人及代辦者身分證及印章。
(二)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書及相關表件。
五、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辦理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七、連絡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轉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