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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採運申請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申請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土地:

(一)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者。

(二)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

(三)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 經該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辦理程序:

(一)由復興區公所受理申請,書面初審。

(二)會同市府辦理現勘複審。

(三)市府核發採運證。 

四、應備文件:

(一)土地權利人及代辦者身分證及印章。

(二)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書及相關表件。 

五、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辦理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七、連絡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轉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