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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計畫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森林法第 4 條所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申請條件:

1.森林法第 21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5.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 

6.土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者。 

二、獎勵金額:

(一)第1年每公頃12萬元。

(二)第2年至6年每公頃4萬元。 

(三)第7年至20年每公頃2萬元。 

三、應備文件:

(一)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四、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辦理地點:復興區公所農經課。

六、連絡電話:復興區公所農經課03-3821500轉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