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桃園市政府106年3月31日府原教字第106007335號令
桃園市政府106年6月13日府原教字第1060138311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108年4月19日府原教字第1080094071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108年7月12日府原教字第1080174248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111年11月2日府原教字第1110308678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115年4月24日府原教字第1150112332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
會績優選手及教練,並推廣原住民族優良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
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之選手及教練。
三、獎勵金之核發,以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頒給之獎狀或成績證明
為依據。
四、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
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
新臺幣八萬元。
3、第三名:
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
新臺幣八千元。
(二)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四名者,每人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
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
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
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
新臺幣一萬元。
五、教練獎勵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
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不分競賽種類及項目,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指導多位選手皆獲得名次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但核發同一位教練之獎勵金,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
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名:
新臺幣一萬元。
競賽項目為多位教練實際指導,依其指導選手得獎所定金額分別核發。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
教練如為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其獎金之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核發。
六、代表隊總教練獎勵如下:
(一)總教練資格:
由本府聘任,並經本府頒予聘書之代表隊總教練一位。
(二)核發原則:
本市代表隊於當年度競賽總錦標獲得前六名時,核發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
新臺幣六萬元。
2、第二名:
新臺幣五萬元。
3、第三名:
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
新臺幣三萬元。
5、第五名:
新臺幣二萬元。
6、第六名:
新臺幣一萬元。
七、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個人單項成績(當年度大會成績證明)核算
,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
幣一萬元;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
八、選手蟬聯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
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
九、符合本要點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
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或教練單獨具領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一)選手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勵金: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
(三)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
1、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十、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
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前項核發獎勵金之廢止或撤銷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並載明或敘明其事
項。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