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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戶)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之原住民族租屋戶搬遷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112年6月30日府原福字第1120174336號再次延長受理期限

​112年01月09日第1110292972號修正延長受理期限
111年10月17日第1120008358號修正



補助對象:於本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籍並租屋居住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家戶,至公告時仍設籍居住於該範圍內,且全家人口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均無自有住宅者。有上述租屋居住事實惟未設籍者,另經本府原民局專案認定。

補助金額:每戶一次發給新臺幣4萬8,000元搬遷補助費,以補助1次為限。

受理期間:112年10月31日止(最後補件日為112年11月10日)

申請、審核方式及核撥程序:
1.以戶內具原住民身分之成年人(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者為代表申領。
2.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原民局或各區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3.本計畫原則採書面審查,若需經訪視評估,依事實認定,由本府原民局派員進行訪視調查,未能配合者本府原民局得不予受理;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檢附申請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5.經審查並符合資格者,由本府原民局列冊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遷移前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及遷移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皆勿省略。
3.具領切結書含申領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租賃契約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私章)或其他足資證明租賃居住事實之相關文件。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