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有房屋者)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建購住宅補助要點(含申請表件)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賴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6687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補助對象:
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家戶,因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致其合法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須建購住宅,並於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合法建築物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者。每一合法建築物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由原住民族家戶內具原住民身分之成年人代表申請,申請人倘非建物所有權人須經該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建購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或其配偶,且戶籍應與該建物同址。
(二)建物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三)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四)未受領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要點及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建購住宅補助者。

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遷移前、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自動拆遷核定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拆遷之文件。
(四)建購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六)代表申請同意書。
(七)具領切結書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