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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法律及諮詢服務

  • 發布單位:原民福利科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
  • 資料提供單位: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補助對象:
(一)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族人。
(二)團體: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補助項目: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調解、和解或仲裁之代理。
(四)訴訟、訴願之代理或辯護。
(五)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律案件。

三、補助金額:
(一)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二)法律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三)法律文件撰擬,或不涉及訴訟之調解、和解、仲裁、訴願之代理或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非訴訟程序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四)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前款補助為團體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外,其餘各款規定補助,同一案件僅得擇一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案件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二)受理機關:本局原民福利科。
(三)繳交方式:郵寄或臨櫃辦理。
(四)應備文件:
1、法律費用申請表。
2、領據。
3、切結書。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團體者,並應附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證明書。
5、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6、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7、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8、其他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二) 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三) 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 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六) 同一申請人自准予補助起1年內,依前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規定准予補助達3次。
(七) 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八) 刑事案件告訴及告發之代理。
(九) 刑事案件自訴之代理。
(十) 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訴訟程序中被列為被告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 案件相對人為本府或其所屬機關。